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0981号之一 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026608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97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12957.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2957.25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2957.25元(详见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