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1903号
申请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中环线以南关山二路延长线以西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5、20号楼及地下室第15幢4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256号****广场B座1901至109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馨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