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1903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中环线以南关山二路延长线以西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5、20号楼及地下室第15幢4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256号****广场B座1901至109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3)鄂0103民初119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结,申请人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7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