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5675号
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西部云谷一期12#(El)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锏,贵州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新黔村(21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0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8184.00元,依法予以退还815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5030.00元,由原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