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2民初133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被告:武邑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西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308283123H。
法定代表人:唐大理。
被告:重庆恒久管道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江**龙山路****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23830。
法定代表人:许萍。
被告:颜露,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陈永超,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武邑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恒久管道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颜露、陈永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邑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邑县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维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鲁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