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16551号
原告:广东固易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富豪山庄豪逸街8号首层1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639815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A座第4层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LLP4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固易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保修金34221.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221.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自2022年11月17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30日,逾期194天,按照年利率3.65%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9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合同》,被告将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该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140724.18元,未付余款为工程保修金34221.73元(结算总价的3%),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截至2022年1月6日已届满,依据合同约定返还保修金条件已达成,相关请款、审批手续己完成,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融腾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工程款保修金并未达到支付的条件,被告融腾公司无需支付工程保修金,更不需要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根据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的合同,被告融腾公司将案涉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该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140724.18元,未付余款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保修金34221.73元,保修金到期时间为2022年1月6日。根据合同第16.1条第16.1.2款第(1)项第⑥点约定“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6条第6.1点约定“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服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服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结算总价的1.5%),除承包方承担的防水工程外的所有工程保修期第二年满,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结算总价的1.0%)扣除约定的修理费用、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后支付给承包人,同时提供自本合同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担保时间为3年的保修金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为保修金额的50%;其余保修金(结算总价的0.5%)待承包方承接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任一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第6.2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按上述约定,原告至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22年1月6日保修金到期后,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被告融腾公司提交过任何支付保修金的书面申请,也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书面申请已经过各方审批同意,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融腾公司提交保修函。因此,涉案工程保修金暂未达到支付条件,被告融腾公司无需支付工程保修金,更不需要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二、若法院最后支持被告融腾公司需支付工程保修金和工程保修金的逾期支付利息,则工程保修金的利息计算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而不是年利率3.65%的1.5倍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被告融腾公司的答辩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有:《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工程(供销)结算单、付款申请表、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涉工程项目原告派驻的承包方代表***与被告融腾公司项目部经理***、资料员***、资料员***、工程总监***)、快递单(保修金结算请款资料)及签收记录截图、工程款发票15张。
被告融腾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合同》。
本院认证:被告融腾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件及原始载体予以核对,对于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融腾公司与原告签订《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合同》,约定被告融腾公司将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项目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委托由原告实施,合同暂定总价675146元(含税),本工程选用按周期付款(措施费与实体工程款等比例支付),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2020年3月25日,被告融腾公司与原告签订《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就双方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中国佛山市禅城区融腾湖滨曦园二期地下室顶板加固工程合同》约定基础上新增工程进行补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2.1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二年,保修范围为(他们加固的裂缝含在保修范围以内)。协议第3.2约定,原告指派保修负责人为***……协议第5.15约定,原告同意保修期满,在无任何遗留问题,并签署完被告融腾公司的《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后(无任何反对意见),原告再向被告融腾公司申请剩余的保修金。协议第6.1约定,原告应在保修期满后向被告融腾公司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被告融腾公司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被告融腾公司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后28天内向原告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原告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原告向被告融腾公司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结算总价的1.5%);除原告承担的防水工程外的所有工程保修期第二年满,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结算总价的1.0%)扣除约定的修理费用、违约金及其它费用之后支付给原告,同时提供自本合同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担保时间为3年的保修金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为保修金额的50%;其余保修金(结算总价的0.5%)待原告承接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任一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原告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协议第6.2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协议第6.5约定,具体办理流程:(1)竣工验收之前签订保修协议,申请单位持结算协议书原件及保修协议到合约管理部领取《保修金结算审批表》(附件三)。(2)保修金到期后,合约管理部进行保修金的付款,合约管理部应根据原告的保修金使用情况确认保修金的余额。保修金支付流程如下:1)原告统计维修过程中的扣款明细,物业公司及客户服务部对保修金扣除明细进行确认。2)原告按审批表的格式准确无误的填写、签字盖章。
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确认案涉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1140724.18元,应扣保修金金额为1140724.18*3%=34221.73元,保修金到期日期为2022年1月6日。
原告已向被告融腾公司开具总金额为1140724.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约定的保修金到期后,原告指派的保修负责人***按被告融腾公司要求于2022年11月8日发起保修金结算审批及付款申请。同日,原告向被告融腾公司出具《质保金付款证明》自愿按34221.72元进行收款。结算审批及付款申请经房修公司、物业公司及客户服务部确认,最后由被告融腾公司的成本管理部经办人及负责人于2022年11月17日签名确认须抵扣往来抵扣款0元实际返还保证金为34221.7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首先,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保修金。经审理查明,根据案涉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二年,保修期满,原告再向被告融腾公司申请剩余的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原告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可见,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实质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二年。根据工程(供销)结算单确认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为34221.73元,保证金到期日为2022年1月6日,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告融腾公司出具《质保金付款证明》自愿按34221.72元进行收款,且相应的付款申请、结算审批均按此数额请款,因此,被告融腾公司应当支付的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为34221.72元,对于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发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款审批流程,经房修公司、物业公司及客户服务部确认,最后由被告融腾公司的成本管理部经办人及负责人于2022年11月17日签名确认须抵扣往来抵扣款0元实际返还保证金为34221.72元,已实际履行书面申请及各方审批义务。被告融腾公司抗辩原告未书面申请且经各方审批同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提供自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担保时间为3年金额为保修金额50%的保修金保函,本院认为该约定的实质是被告融腾公司要求原告以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但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于2022年1月6日届满,被告融腾公司要求继续预留保证金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退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故,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融腾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因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未对保证金返还期限进行约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融腾公司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原告,经查明,被告融腾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核实原告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其应于2022年12月1日前将保证金返还,但被告融腾公司至今未将保证金返还予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又因双方对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本院酌情支持被告融腾公司应2022年12月2日起以拖欠的全部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固易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4221.72元及利息(利息以34221.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固易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340元,由被告佛山市融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固易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