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1与**2、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4民初150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住甘肃省舟曲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2,男,藏族,甘肃省迭部县人,住甘肃省迭部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总经理。
原告**1诉被告**2、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宏伟
人民陪审员 朱爱华
人民陪审员 包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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