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康乐县水务局与**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乐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康乐县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承包人为临夏县恒屹水利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但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中的盖章并非临夏县恒屹水利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应诉主体与原审被告不一致的情况。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康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夏县恒屹水利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康乐县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建魁
审判员 沈爱丽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孟 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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