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乐县水务局。
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政协统办楼二楼。
负责人:**2: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康乐县北部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冲刺清零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4,男,回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康乐县水务局、临夏县恒屹水利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1提出的第二项起诉请求未作任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康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蔡 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