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602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瑞吉电梯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057815083F。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5706280438。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内0602民初332号生效裁判文书载明:鄂尔多斯市融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507000元及利息。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缴纳执行费0元,本案中通过法院向申请人共计偿还0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