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5455号
原告:***,女,1960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环山路13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2019年12月10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