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545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