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6676号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毅,员工。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庭审前,原告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1070305元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600元。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晓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翠英
书记员王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