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129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波,威海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康杰,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3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杰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燕,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宋康杰、威海市文登区永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文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