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6927号
原告:威海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振华,经理。
被告:威海市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正昊。
原告威海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兴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