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德青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德青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3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德青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德青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3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一、被告锡林郭勒盟德青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欠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923101.12元,该款项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2223101.12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义务,被告需另行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15492元,由双方各担负7746元(被告承担的部分于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德青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2018年2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23429.05元,次日依法作出冻结。2月28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该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金额为123429.05元。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股权登记信息。
2018年2月5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案件查询码告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018年3月7日将查控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主持双方调解未果。2018年5月4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婧
审判员闻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房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