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鲁公路管理段

某某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鲁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03民初580号
原告:***,女,***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省平鲁公路管理段。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鲁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于2018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鲁公路管理段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