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终6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木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杨杨。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紫怡。
法定代理人:王杨杨。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奕博。
法定代理人:王杨杨。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春杰、吕文,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德。
委托代理人: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红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木香、王杨杨、冯紫怡、冯奕博因与被上诉人王义德、河南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木香、王杨杨、冯紫怡、冯奕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春生、被上诉人王义德、河南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彦峰、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艳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木香、王杨杨、冯紫怡、冯奕博预缴10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张向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