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2执2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红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5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德实实业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本院启动传统查控,经查,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土地一宗,本案尚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8年7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笔录,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2执28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22821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奇
审判员*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