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黄潭,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常住建始县,
原审被告: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滨江花园第7幢1单元0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32333Y。
法定代表人:邹驰瑶,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覃树英与原审被告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鄂2822民初8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覃树英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其子黄潭表明参加诉讼,其女黄群表明不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陈行煌
审判员 黄 崧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