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22民初3005号
**诉被告建始县业州镇人民政府、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浩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8.00元,减半收取1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正兆
人民陪审员 马友训
人民陪审员 向道荣
书 记 员 杨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