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51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
被告:***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晓关侗族乡黄河村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4047F。
法定代表人:黄义,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军,该乡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1幢A单元0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32333Y。
法定代表人:邹维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湖北东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学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璞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