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1民初3664号
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在。
诉讼代表人:高峰,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
被告: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电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