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20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高新区欧亚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柳东标准厂房厂房****厂房东1、2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宁新苏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汉族,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浦路**汇东国际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8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宁新苏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安长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