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1749号之一
原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中远商务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155666P。
法定代表人王春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珂、刘丹,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翠都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2514337Q。
法定代表人刘纪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某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大道翠都国际****。
第三人蔚县北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人民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36031337G。
法定代表人艾立伟,该公司法人。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康某某、第三人蔚县北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康兴睿、第三人蔚县北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944元。
审 判 长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敦志林
人民陪审员 董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