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357号
原告:**和,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区村西街屯(送达确认地址:桓台县兴桓路1800号)
被告:***,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荣军明,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城工业区(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232L
法定代表人:王乐祥,董事长。
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翠都国际C痤191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11562514337Q
法定代表人:刘继军,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被告荣军明、被告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撤回对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对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吴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