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321民初932号
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大道翠都国际C座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251433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坐,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建设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化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力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亚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海力化工公司支付设备安装欠款1379740元及经济损失110088.14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海力化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4日,海力化工公司、圣亚建设公司签订《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圣亚建设公司承接海力化工公司LNG项目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2050000元,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圣亚建设公司组织人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并交付海力化工公司。施工周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因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停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值为1979740元。至今,海力化工公司仅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尚欠1379740元未付。圣亚建设公司多次催要该款项未果。
海力化工公司辩称,1.圣亚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并不成就,其诉求应当予以驳回。2.圣亚建设公司诉求的利息无事实及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应当驳回圣亚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4日,圣亚建设公司(乙方)与海力化工公司(甲方)签订《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名称为LNG项目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海力化工公司厂内。第二条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三。第三条工程日期及开工、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第四条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期,工程质量为达到优良,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第五条工程造价,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为2050000元。第六条工程价款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交工验收方法,所有工程款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期限为本合同工程所需人员及机具到达甲方现场(经甲方确认)甲方付合同总额的10%,本合同安装设备到达甲方现场后,甲方付合同总额的20%,本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甲方确认)且乙方开具合同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0%)递交甲方后,甲方付合同总额的50%,本合同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合同总额的15%,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合同总额5%。工程验收为按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等进行验收。第七条竣工资料交付时间,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第八条承包方式,本合同属乙方包工不包料(工程价格一次性包死……),图纸内规定的各种型号管材、弯头、……各种型号的钢筋、钢板、型钢。各种辅材及工器具和人工乙方提供。第十条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本合同日期安装完毕验收合格时,每逾期一天,处乙方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圣亚建设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其公司章印;海力化工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其合同专用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1月,圣亚建设公司对涉案LNG项目进行了安装施工;2019年10月,涉案工程停工。海力化工公司已向圣亚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00000元。
2022年6月10日,海力化工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形式向圣亚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LNG项目未完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工程项目验收单》一份和《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完成项及未完成项统计》一份。《工程项目验收单》记载:工程名称为己内酰胺制氢装置天然气源技改项目,承包单位为圣亚建设公司,开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程验收意见为山东制氢装置天然气源技改项目自2019年1月安装至2019年10月停建后未交工验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采购部与乙方商谈扣除未完工项再折价扣除后验收结算。项目承包商(乙方)意见为“同意”,圣亚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使用部门(甲方)意见为“同意折价扣除未完工项结算”,***在“项目所属工厂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在“项目所属公司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在“项目所属基地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其他部门意见为“同意扣除未完工程结算,交竣工资料”,***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在“项目管理部现场代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王**在“审计部门意见负责人”处签字确认。上述人员签署的时间均为2022年6月6日。
另一份《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完成项及未完成项统计》表记载:已完成项:安装工程完成项占比约计95%,已完成施工项包含1.所有设备、管线全部安装完毕;2.控制系统接入微机室;3.管廊、支架、**全部施工完毕;4.合格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登记表;5.阀门试验确认表;6.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露试验;7.管道系统吹扫记录;8.管道无损检测结果汇总表;9.管道试压记录一览表;10.管道焊接工作记录;11.管道竣工图;12.无损检测报告。本公司验收部门中的“仪表/电检/工务部”处的第1、12项有**签字确认;“工艺”处的第1、2、3、4、5、6、7、8、9、11项有***签字确认,***、王**在该已完成施工项的页面下方签字确认。安装工程未完成项占比约计5%,未完成施工项包含1.所有仪表问题没有调试、仪表接线并未填充保护……24垫铁隐蔽记录。本公司验收部门中的“仪表/电检/工务部”处的第1、2项有***签字确认;第3项有***、***签字确认;第4、5、6项有***的签字;第7至24项有**签字确认;“工艺”处第8项有***签字确认。
关于上述《工程项目验收单》、《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完成项及未完成项统计》的形成过程及工程量等情况,圣亚建设公司主张:圣亚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海力化工公司的指示,履行完毕设备安装。因海力化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变动,涉案LNG项目最终并未投产,项目于2019年10月停工。但是圣亚建设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已经通过海力化工公司的验收认可。经双方协商验收意见,双方同意按照当前工程折价扣除未完工的工程结算验收。2022年6月10日,海力化工公司工作人员***经理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将上述验收单发送至圣亚建设公司项目管理人***,海力化工公司工厂、公司基地负责人员、项目管理现场代表以及审计部门等负责人均签字同意。经审核,圣亚建设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为95%,未完成工程量为5%。该工作量情况统计表,双方工作人员均签字确认。2022年7月7日,经圣亚建设公司核算,已完成工程结算价为1979740元、未完成工程总价为70260元。2022年9月19日,圣亚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通过微信方式将该结算书发送给海力化工公司项目建设负责人孙**蔚处,孙**蔚未提异议,并要求圣亚建设公司将纸质版予以提交。为此,圣亚建设公司除提交上述《工程项目验收单》、《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完成项及未完成项统计》外,还提交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与海力化工公司工作人员***及孙**蔚的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竣工结算书一份予以证明。
证据1,***与***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用以证明2022年6月10日,***通过微信方式将验收单、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等发送给***。
证据2,***与孙*****聊天记录一份,用以证明***向孙**蔚发送了工程量统计表、竣工结算书等材料,孙**蔚未提异议,并要求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纸质版。
证据3,竣工结算书一份,用以证明圣亚建设公司已完成的工程结算价为1979740元,未完成工程价为70260元。该结算书系圣亚建设公司单方制作。该结算书包含了竣工计算价、结算汇总表、具体结算明细、未完成明细等。
对此,海力化工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工程项目验收单》,因圣亚建设公司未提交原件,对于真实性暂不予认可。且该验收单签字并不完整,不能代表海力化工公司意见,对海力化工公司不发生效力。但该验收单能够说明圣亚建设公司未施工完成,并存在逾期情况。对于《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完成项及未完成项统计》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但认可***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且该统计表中第1、10项无海力化工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对该两项不予认可。而第二页的签字可以证明圣亚建设公司有大量未完成项目。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即证据1、2,无法证明圣亚建设公司将相关材料发送给海力化工公司。对于证据3,系圣亚建设公司单方制作,海力化工公司不予认可。
同时,海力化工公司还辩称,1.圣亚建设公司逾期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30天,但圣亚建设公司至2019年10月都未将工程完工,因此圣亚建设公司存在逾期情况,应当减少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扣减合同总额的1%价款。圣亚建设公司共逾期211天(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共计减少合同金额为4325500元,在本案中仅主张扣减合同款1489828元,并保留剩余权利。2.工程未完成,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而且,圣亚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海力化工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国家税率调整,即使圣亚建设公司此后向海力化工公司开具发票,该发票税率也仅为9%,不可能为10%,因此,合同总额应调整为2050000元÷1.1×1.09=2031263.60元。
对于海力化工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圣亚建设公司补充意见为:对于双方约定工期为30日无异议,但是涉案工程系安装工程,包工不包料,安装的设备等需要海力化工公司提供,圣亚建设公司系根据海力化工公司的现场指示完成相关施工。2019年1月开始,海力化工公司的设备才陆续到场,且存在图纸和现场施工不一致的各种情况。海力化工公司并未履行向圣亚建设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图纸以及施工许可条件等,因此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关于涉案工程停工,2019年10月份,***通知圣亚建设公司涉案工程不要再继续进行,因此圣亚建设公司才停工。圣亚建设公司至今未开具发票是因为海力化工公司未有结算计划,为避免扩大损失,才未开具发票。在海力化工公司同意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发票。但因国家税率调整,圣亚建设公司无法提供税率为10%的发票,只能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不同意海力化工公司提出的调整合同总价的辩称意见。
庭审中,圣亚建设公司主张其诉求的工程款1379740元的计算方式为:已完成工程款1979740元扣减海力化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即为1379740元。经济损失110088.14元的计算方式为:以13797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停工之日后一年)至2022年12月12日。此外,圣亚建设公司还主张海力化工公司赔偿其案件申请费损失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4740元,并提交了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单保函各一份予以证明。
对此,海力化工公司辩称:对于未付工程款数额、经济损失不予认可。因案件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不是必须发生的费用,对此亦不予认可。
因庭审中圣亚建设公司表示愿意履行开票义务,经本院释明,圣亚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价税合计1979740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的税率为9%。本院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开庭质证。海力化工公司质证认为,该发票证据已超过圣亚建设公司的举证期限,不应予以采纳。且该发票载明的税率与合同约定的税率不符,海力化工公司不予认可。该发票载明的金额,未经海力化工公司认可,工程量亦没有经过鉴定,对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的该组发票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的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验收单、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完成项及未完成项统计、竣工结算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到庭当事人庭审**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圣亚建设公司与海力化工公司签订的“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款的数额认定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在涉案《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对于各付款节点及付款金额有明确的约定,且经庭审查明,海力化工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对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需达到三个条件,即“开具合同总额100%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0%)、工程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故,本案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及具体付款金额,应着重从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在圣亚建设公司起诉本案时,其并未开具相应发票,但其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开票义务。故在本院释明后,其开具了其主张工程量金额1979740元的发票。海力化工公司对此提出了相关异议。对此,本院认为,1、关于圣亚建设公司是否逾期举证的问题。虽然在本案立案之初,圣亚建设公司未开具发票尚不具备索要工程欠款的条件,但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促使合同付款的条件成立,此时法院再行以立案之初的证据状况判决驳回圣亚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圣亚建设公司另行起诉,不免有机械司法之嫌,亦会加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从根本上实质解纷。故,对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的该组发票,本院允许作为证据进行分析认定。2、关于该发票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虽然合同约定的开票金额为“合同总额100%”,而本案中,圣亚建设公司系按照其主张的已施工总金额1979740元开具的发票。对此本院认为,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单》中,海力化工公司使用部门项目所属工厂、所属公司、所属基地及其他部门相关负责人均签字认可“同意折价扣除未完工工项结算”,即双方达成合意,剩余未完工项双方不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已经终止。在此情况下,圣亚建设公司按照其主张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开具发票,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关于涉案该《项目验收单》,虽然海力化工公司不予认可,但其认可***系其公司工作人员,而该验收单系***通过微信向圣亚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因海力化工公司对于验收单中相关人员的签字的真实性未提异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对于该验收单的真实性予以反驳。故,对于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的该验收单,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不论涉案合同实际履行金额及是否开具合同总金额的发票,圣亚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标准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圣亚建设公司提供的发票税率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会给海力化工公司造成税收抵扣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应当从海力化工公司应支付的劳务价款中予以扣减,以保障合同履行双方当事人的整体利益。对此,圣亚建设公司亦同意扣减。按照圣亚建设公司主张的开票总金额计算,圣亚建设公司认可因开具发票给海力化工公司造成的税收抵扣损失为19797.40元。
虽然海力化工公司对涉案该发票不予认可,但在圣亚建设公司同意交付且作为证据提交、本院亦组织质证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涉案发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二、关于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向圣亚建设公司发送的单据名称为“工程项目验收单”,且系制式的版本,载明的内容即与验收有关。该证据载明的验收意见为“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采购部与乙方商谈扣除未完工程再折价扣除后验收结算”,使用部门(甲方)的意见为“同意折价扣除未完工项结算”。即双方已就以完成工程协商一致验收结算。且自2022年6月6日签署该验收单后,海力化工公司对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各方应当按照项目验收单载明的意见,即扣除未完工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符合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三、工程质保期是否已经届满。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涉案“工程项目验收单”的签署日期为2022年6月6日,即双方达成的验收合格合意时间为2022年6月6日。截止本案判决作出之日,12个月的质保期已经届满。
综上,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海利化工公司应当按照圣亚建设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扣减已付款和损失后,支付剩余所有工程款。
关于涉案工程量数额的认定。
庭审中,虽然圣亚建设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书一份,载明竣工结算价为1979740元,但对此结算书真实性,海力化工公司不予认可。且该结算书系其单方制作,并未有海力化工公司**确认或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应签字。在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有海力化工公司工作人员明确肯定的回复意见。故,对于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的该竣工结算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圣亚建设公司主张已完成工程结算价为1979740元,本院不予采信。而关于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确定,虽然圣亚建设公司提交的《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完成项及未完成项统计》中,在“已完成施工项”“工艺”栏中,***对于“管道焊接工作记录”、“无损检测报告”栏并未签字确认,但是***对于其他1、2、3、4、5、6、7、8、9、11项均签字认可。而且***在“安装工程完成项占比约计95%”一栏后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对于该工程量的认可。**,相关项目管理部现场代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王**在该统计表第一页下方签字确认,亦可以认定其对“安装工程完成项占比约计95%”的认可。庭审中,海力化工公司虽然辩称该统计表中载明的已完成工程量系“约计95%”,该表述并非明确具体,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已完成工程量的数值。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总的价款,涉案“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系2050000元,系固定价款,工程价格一次性包死,并非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系不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无增减,双方均同意按照该固定价款进行结算。其本身便可能存在工程量的上下浮动问题,但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接受。同理,在涉案工程存在未完成施工项,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对已完工工程量和未完工工程量进行“约计”时,也可以认定双方对于工程量少许上下浮动的默认。且从理论上讲,已完工工程量“约计95%”,可能存在工程量略低于95%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工程量略高于95%的情况,对此各方当事人均予以概括接受。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结算和认可。在此情况下,涉案工程量再行对外委托鉴定,已无必要。故,对圣亚建设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为总工程量的95%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圣亚建设公司已经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2050000元×95%=19475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海力化工公司还辩称,圣亚建设公司存在延误工期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扣减合同总额的1%工程款。圣亚建设公司共逾期211天(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共计减少合同金额为4325500元,在本案中仅主张扣减合同款1489828元。对此,圣亚建设公司不予认可,并主张涉案工程系安装工程,包工不包料,安装的设备等需要海力化工公司提供,因海力化工公司并未及时向圣亚建设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图纸等,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对此,本院认为,涉案《LNG项目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式,本合同属乙方包工不包料……。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30天,而实际施工则长达10个月,期间海力化工公司并未提出工期延误的相关异议。圣亚建设公司的上述主张意见存在较大的合理性。而且,涉案《工程项目验收单》中,海力化工公司认可开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并同意折价扣除未完工项进行结算,亦未对工期延误等事项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期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海力化工公司再行提出工期延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分析,海力化工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计算方式为:1947500元(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600000元(已支付的工程款)-19797.40元(发票抵扣损失)=1327702.60元。
故,圣亚建设公司诉求海力化工公司支付设备安装劳务费1379740元,本院支持其中的1327702.6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圣亚建设公司应向海力化工公司交付涉案增值税发票。
关于圣亚建设公司诉求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虽然圣亚建设公司主张自2020年11月1日(停工之日后一年)至2022年12月12日计算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但鉴于圣亚建设公司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开具的发票,付款条件尚成就。故,对圣亚建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案中,圣亚建设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已承担了案件申请费5000元,其承担后向海力化工公司要求偿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圣亚建设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该费用系圣亚建设公司因诉讼保全的需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其金额圣亚建设公司已经提交相应的发票予以证实。该部分费用应当系圣亚建设公司因诉讼事宜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且该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圣亚建设公司诉求海力化工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474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款132770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损失47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4元,由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32元,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72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