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中央商务区金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4028X8。
法定代表人古春国,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与广场南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191009D。
法定代表人杨浩,任公司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03民初59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5714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1、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账号(41×××01)有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冻结为260902元,但实际冻结34.19元。
2、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号(41×××01)有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冻结为260902元,但实际冻结13.74元。
3、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号(53×××42)有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冻结为260902元,但实际冻结44.49元。
4、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871170013000007650001)有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冻结为260902元,但实际冻结0元。
5、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48_1)有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冻结为260902元,但实际冻结44.11元。本院将上述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存款太少没有处置的必要。
6、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7、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信息。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57145元、执行费37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59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舵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