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1294号
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香榭街80号附4号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X93B0E。
法定代表人:饶文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凌,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2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4028X8。
法定代表人:古国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力夫,重庆联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辰兴公司)与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域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文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被告科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力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域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装款212327.81元,并以212327.81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的“XE区”项目进行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价款10205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20号报量,经被告及监理确认后次月20日支付该月完成工程量的70%的进度款,在工程全部完工,办完结算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支付结算金额的97%,剩余3%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后支付。现工程竣工验收完毕,被告仍有212327.81元未付,原告遂起诉。
被告科翔公司辩称:原告所做的工程未按施工设计图的要求施工,栏杆厚度不符合设计图以及国家规范标准,经验收不合格,要求原告对未符合标准的栏杆进行返工整改,但原告一直未进行整改。故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结算表、收方记录、工程款支付对账表、增值税发票、《墙柱面、天棚面涂料、公共区域吊顶、栏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作联系函、付款回执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科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墙柱面、天棚面涂料、公共区域吊顶、栏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接XE区一二三期总承包项目墙柱面、天棚面涂料、公共区域吊顶、栏杆工程。
2018年8月16日,域辰兴公司作为承包方,科翔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施工范围及内容:XE区的阳台栏杆的制作及安装,乙方按照以下约定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制作并安装不锈钢栏杆。规格型号中没有约定厚度。工程量计量:双方以现场实际收方计量作为决算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作为合同附件)技术要求为验收依据。工程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同时产品质量必须与设计图一致。本合同以月进度为支付单位。乙方完成当月的栏杆的制作及安装工作量,每月20号报量,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次月20号支付该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全部完工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资料,且在办完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工程结算总额的97%,剩余的3%为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完后支付。若在2年内栏杆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乙方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时,不开发票。(若开发票另加17%的税金)。验收需于栏杆安装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以工程图纸,资料及国家相关规范为依据;验收合格,双方签收《竣工验收表》;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通知后1个月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2018年2月7日,双方形成收方记录。后双方形成X新城E期护窗栏杆结算表,结算金额为476323.36元。备注:不计入开票金额。双方均确认结算表中的时间打印的为“2018年6月11日”,后涂改为“2018年8月17日”。域辰兴公司称涂改原因是如结算时间早于签订合同的时间,则发票无法开具。科翔公司称2018年6月11日其结算时并不知晓栏杆厚度问题,故才与域辰兴公司进行了结算。
2018年8月21日,科翔公司支付域辰兴公司工程款18万元。2018年10月16日支付10万元。
域辰兴公司向科翔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76323.36元的发票,税额为13373.50元。
2018年6月28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XE区一二三期工程项目部向科翔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2018年6月28日经项目部现场抽查护窗发现栏杆壁厚与图纸不符。现通知你司立即停工整改,严格按图施工。
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已交付业主使用,双方所签订的《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是事后补签的,实际开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8日,完工时间2018年1月19日。质保期为两年,现尚未到质保期。
科翔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设计更改通知单、设计图纸,拟证明施工设计图要求栏杆厚度为3毫米。
域辰兴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科翔公司并未将设计图交付给域辰兴公司。且现场施工共有5栋楼,域辰兴公司只施工了其中的3栋。具体哪一栋厚度不符合要求并不明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为因域辰兴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故对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域辰兴公司和科翔公司所签订的《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结算的金额为476323.36元,现业主已实际使用房屋,故应当视为已竣工验合格。科翔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97%,即462033.66元。扣除科翔公司已付的280000元,还应支付182033.66元。余下的3%因质保期尚未到期,域辰兴公司要求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双方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时,不开发票。(若开发票另加17%的税金)”,故对开发票的税费13373.50元应当由科翔公司承担。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从科翔公司自认的完工时间2018年1月19日,以及双方于2018年6月11日进行结算的事实来看,域辰兴公司要求科翔公司从2018年9月28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科翔公司辩称的栏杆厚度问题,由于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域辰兴公司施工范围,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033.66元;
二、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税费13373.50元;
三、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税费195407.16元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蒙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