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9514号
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香榭街80号附4号32-1。
法定代表人:饶文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星,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古国春。
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72元,减半收取84.36元,由原告重庆域辰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春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