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84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9号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45幢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YBC5XT。
法定代表人:王振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2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4028X8。
法定代表人:古国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做出的(2021)渝0116民初16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3,627.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26.81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得知被执行人已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4月1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兑现1076.81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84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璐
审判员倪晓晶
审判员黄双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高强
书记员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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