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珊瑚大道9号英利国际五金机电城45幢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YBC5X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4028X8。 法定代表人:古国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古国春,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古国春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6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2021)渝0116执8442号案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古国春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未足额缴纳出资及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工商登记档案》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渝0116执8442号,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3,6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8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由股东古国春认缴900万元,股东***认缴1100万元,分四期完成出资。首次股东缴纳出资情况为,古国春出资5万元,***出资5万元,出资时间为2006年3月6日前;第二次股东缴纳出资情况为,古国春出资40万元,***出资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前;第三次股东缴纳出资情况为,古国春出资180万元,***出资22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前;第四次股东缴纳出资情况为,古国春出资675万元,***出资825万元,出资时间为2037年5月27日前。 另查明,截至2006年3月7日,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已由股东古国春于2006年3月7日前缴足,有重庆市汇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重汇会[2006]第1022号验资报告予以佐证;截至2013年11月27日,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万元,已由股东古国春出资40万元、***出资50万元,将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0万元缴足,有重庆银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渝银河会验字[2013]第656号验资报告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可追加范围并不包含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严格按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出资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本案中,重庆科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分四次出资,第三人古国春、***对出资期限届满的第一次、第二次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第三次出资、第四次出资均未到出资期限。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诺图商贸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