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爆破有限公司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爆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704行审100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鄂州市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祝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武汉爆破有限公司作出鄂州国土资执罚[2019]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武汉爆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沙窝乡新湾村七组土地3.85亩(其中农用地1.92亩,建设用地1.93亩),兴建炸药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3亩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3、对该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25666元。由于被执行人武汉爆破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之外的义务,经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催告仍未履行,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中的“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另查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原鄂州市规划局新组建成立。
本院认为,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9]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中“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由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磊
审判员柯素华
审判员吕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