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爆破有限公司

黄国超诉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爆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蜀执字第007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组织机构代码30002837-1。
法定代表人:谢先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爆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赔偿金294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29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暂算至2014年7月15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9元及本案执行费342元,共计30330元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爆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3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爆破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303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爆破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33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