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2民22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住四川省木里县。
被告:四川省金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1-1幢6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陈达。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县人。
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金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