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金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2民初223号
原告:***,男,蒙古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省金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1-1幢6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达。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县。
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金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攀***在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60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