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5民初1998号
原告:***,女,生于1973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国,梓潼县潼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芝中,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1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