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2905号
原告:绵阳锐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6236327XR,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新建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赵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99139476C,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北段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该公司员工。
原告绵阳锐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锐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锐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原告绵阳锐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