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5民初1124号
原告:梓潼县长******管厂,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石河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3M2QCX1。
经营者:郭登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红,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99139476C。
法定代表人:赵宗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钢,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梓潼县长******管厂诉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县长******管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县长******管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梓潼县长******管厂负担。
审判员 谢春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雪兰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