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242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代玉,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北段127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衡 南
审判员 刘 晓 明
审判员 梁 向 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郑玥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