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3号
原告:***,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北段127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明,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张小雪
人民陪审员 陈华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春苗
书 记 员 巫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