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433号之一
原告: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92号附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NWKL5H。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意,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单元1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72263E。
法定代表人:朱宗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向原告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原告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巴人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勇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人民陪审员  冉瑞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鲁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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