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市长安金属材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416号 原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1**1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72263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昌市长安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7523222726。 投资人:***。 原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市长安金属材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0元,减半收取237.00元,由原告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约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文 友 书 记 员 吴 帮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