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运盐行审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所在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南运城,该段段长。
被申请人: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省道运永线K7+150公路下行。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0日对运城市联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的晋公运运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作出的晋公运运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作出的晋公运运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省运城公路管理段作出的晋公运运罚(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