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克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丽娜,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双喜,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诉讼费4190元、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作出拘留15日强制措施。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51388.70元,已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共有执行回款51388.70元。截止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本案执行款合计348611.30元。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国柱

审判员  付云升

审判员  邵 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