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3民初471号
原告: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东县鸡东乡鸡林村**。
法定代表人:丁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明,鸡西市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洲,董事长。
原告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东县合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13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蓝钰
人民陪审员  韦淑杰
人民陪审员  张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