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224号
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园博源科技广场C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敏、赵玉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骏智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首创国际城28号楼1单元10803室。
法定代表人:席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骏智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恒骏智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恒骏智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邦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恒骏智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36.5元。
审判长 贺雪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