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82民初1651号
原告:*海洋,男,201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小梁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小梁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军,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运城市电信分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津市网康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小梁村。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告:**强,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武家堡村人。
被告: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地址:山西省河津市新耿街。
法定代表人:师华峰,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颖,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锁,男,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小梁村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A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洋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运城市电信分公司、河津市网康工贸有限公司、**强、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海洋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海洋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史孟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