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

上诉人某某、河津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原审被告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河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解好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颖、***(实习律师),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进峰,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河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师华峰,段长。
上诉人***、河津市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本案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的亲属向本院提交了河南省通许县长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同时考虑到***死亡后,如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因***死亡原诉讼请求势必发生变更,二审法院如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可能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本案宜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征询***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并就诉讼请求的变更事项对参加诉讼的继承人进行释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上诉人河津市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