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

原告***、**、刘萧闻诉被告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河民初字第272号
原告:***,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系受害人*某之父。
原告:李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系受害人*某之妻。
原告:***,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系受害人*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津市城区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山西省河津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李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卫俊莲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